(原标题: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子斌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郭子斌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37 号郭子斌 : 2023 年 12 月 19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3 吉 01 民初 127 号) ,判决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发展)原控股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以其所持 9,086 万股万方发展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8%)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偿还万方源相关债务本金 7.35 亿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2024年 1 月 23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上述《民事判决书》。万方源在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未及时通知万方发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才书面告知万方发展上述事实。万方发展在知悉相关事项后,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在《关于公司大股东质押违约处置的提示性公告》中对外披露上述判决情况。万方源持有万方发展股份占总股本的 29.18%,其中 26%的股份已 1于 2021 年 8 月委托给万方发展目前控股股东白山市惠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若上述判决履行完毕,可能导致万方发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1.2 条、第 3.3.32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万方发展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8 月 2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