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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7-31 08: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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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77 号

关于对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天域生态,A 股证

券代码:603717;

孙卫东,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024 年 6 月 8 日,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

生态或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公司根据前期行政监管措施要

求,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持有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聚之源)35%股权进行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公司持有的

聚之源 35%股权于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可收回金额为

1.21 亿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6 亿元,应增加计提减值准

备 3,857.5 万元。公司根据前述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差错更正,2022

年年度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减 3,278.88 万元,占更

正前相关金额的 11.74%;2023 年年度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相应调增 3,278.88 万元,占更正前相关金额的 6.63%。公司存

1

在 2022 年、2023 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孙卫东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

体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孙卫东予以监管

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2

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

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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