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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6-24 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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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13 号

────────────────────────

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退市商城,退

市前证券代码:600306;

孙世光,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振奋,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孙 震,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2024 年 1 月 31 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3 年度实现营业

收入 1.55 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1.39

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2.80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0.34 亿元。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由于自营黄金、家电业务存在异常等原因,预计 2023 年度实现

营业收入 1.008 亿元,扣除后营业收入 0.82 亿元,净利润为-3.41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为-0.46 亿元。根据更正后的 2023 年度业绩

预告财务数据,公司扣除后营业收入已低于 1 亿元,且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将在年报披露后被终止上市。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3.41 亿元,扣非后净利润-0.46 亿元,扣除后营

业收入为 0.82 亿元。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2-

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

经查明,公司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3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

2023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57 亿元,

实现净利润-3.61 亿元,

扣非后净利润-0.75 亿元。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在回复本所的

《业绩预告相关事项问询函》相关公告中称,在披露业绩预告时

将 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做了调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由

1.57 亿元调整为 1.26 亿元,调整金额为 0.31 亿元,占调整前相

应金额的 19.75%。调整的原因为:一是子公司自营黄金业务中

存在部分客户付款所用银行卡开户行集中的特点,出于谨慎性原

则,对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调减额约为 0.28 亿元。二是子

公司将转供电向商户收取的电费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确认收入,

此项对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调减额约为 0.03 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

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业绩预告中

关于扣除后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1 亿元的情况及净利润披露不准

确,预告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差异幅度超 20%,且更正公告披露

-3-

不及时,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被终止上市的合理预期。同

时,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公

司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世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振

奋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震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相关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奋还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不准

确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提出:一是公司在业绩预告中已提示了

退市风险,在首次问询回复中即披露扣除后营业收入基本确定低

于 1 亿元,业绩预告后持续以不同形式提示退市风险,未影响投

资者对公司退市风险的判断。二是净利润变化系由于单一事项的

会计确认变化,公司不存在延迟更正的主观故意。三是对于后续

发现的待确认收入在三季报中按照正常业务处理,符合公司业务

流程和实际情况,相关数据均为年度内调整且调整比例较小,未

影响投资者知情权。四是公司积极配合监管工作。时任董事会秘

-4-

书孙震还提出:一是其负责业绩预告编制工作,公告中涉及的数

据以财务部门核算为准。二是由于审计机构变更、审计程序等客

观原因,未能在更早时间更正业绩预告。三是业绩预告披露期间,

结合公司部分自营收入仍需进一步核实的客观情况,其立即就业

绩预告更正公告的要求进行汇报和提醒,积极推动公司并协调相

关部门通过多次公告进行具体说明和风险提示。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1 亿元对于公司股票是否触及终止

上市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审慎判断并予以披露。

公司关于扣除后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披露不准确,且迟至年报披露

日才予以更正,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被终止上市的合理预

期,相关违规事实清楚。同时,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营

业收入等数据披露不准确,相关金额、占比较大,影响投资者知

情权。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受审计程序影响、无主观故意、处

理符合业务流程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对此不予采

纳。

第二,相关人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披露业绩预告前存在

明确、具体、有针对性的履职措施,在业绩预告披露后就更正事

项进行汇报、提醒等行为不构成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对相关异

议理由不予采纳。

-5-

此外,鉴于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在相关公告中已明确提示,因

相关业务收入待进一步核实,公司可能存在因营业收入低于 1 亿

元导致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且公司后续配合退市摘牌工

作。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孙世光、

时任财务总监陈振奋、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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