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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耀光学IPO终止:女婿王洪承接公司大业,家庭亲属间0元转让股权

来源:贝多财经 2024-06-09 09: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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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丹耀光学IPO终止:女婿王洪承接公司大业,家庭亲属间0元转让股权)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显示,丹阳丹耀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丹耀光学”)及其保荐人撤回上市申请文件。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对该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据贝多财经了解,丹耀光学于2023年6月递交招股书,准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原计划募资约4.63亿元,将用于精密光学元件生产基地项目、光学功能组件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天眼查App显示,丹耀光学成立于1992年2月,前身为丹阳丹耀鞋业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目前,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944.921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洪,股东包括王洪、袁志清等。

据招股书介绍,丹耀光学的主营业务为精密光学元件和功能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球面光学元件、平面光学元件及各类光学功能组件等精密光学产品,主要应用于医疗与生命科学、工业检测与控制、望远与观瞄等领域。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丹耀光学的营收分别为1.20亿元、2.12亿元、2.79亿元和1.4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935.97万元、5308.43万元、7499.34万元和3739.14万元,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612.56万元、5334.06万元、7580.16万元和3670.30万元。

按收入结构来看,丹耀光学的收入主要来自精密光学元件、精密光学功能组件等。报告期内,该公司的精密光学元件收入分别约为1.05亿元、1.77亿元、2.21亿元和1.23亿元,分别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87.41%、83.56%、79.28%和84.62%。

值得一提的是,丹耀光学的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该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约为7797.60万元、1.38亿元、1.80亿元和8694.28万元,占比分别为64.75%、64.95%、64.60%和59.58%,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

本次上市前,丹耀光学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洪。据招股书披露,王洪直接持有该公司40.00%股权,分别通过天禄投资、曲阿投资和凤美投资控制该公司7.09%、4.37%和1.05%表决权。

同时,袁志清直接持有丹耀光学27.06%股权。2021年5月,袁志清与王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该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36个月。综上,王洪合计控制丹耀光学79.57%的表决权。

据贝多财经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首轮问询主要关注了丹耀光学的行业技术及信息披露、成长性和创新性、研发投入、实际控制人认定、历史沿革、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协采购等问题。

关于行业技术及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丹耀光学列示该公司在主要细分领域内的竞争对手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国内外市场竞争格局及发展态势,上述主体的市场份额、是否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等。

结合组件产品的技术要求和产业链地位与元件产品的比较情况,说明该公司光学功能组件产品的收入占比较低的原因,是否与该公司具有“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相匹配。另外,要求该公司进一步完善招股书“业务与技术”章节内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关于成长性和创新性,要求丹耀光学结合下游市场需求变动、主要客户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变动幅度、是否与行业景气度相匹配、该公司成立时间长但业务规模较小的原因等,简要说明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等。

同时,说明2019年后无新增发明专利的原因,是否匹配研发费用的具体成果,该公司的核心生产工序是否属于行业通用技术,是否具备创新性及技术含量,哪些技术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及其体现等。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要求丹耀光学说明该公司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未将袁志清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袁凯欣、袁凯天未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原因;结合袁志清家族亲属间股权频繁转让及后续安排,分析该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稳定。

据招股书披露,袁志清为丹耀光学实际控制人王洪的岳父,为该公司顾问职务。值得一提的是,袁志清也是该公司的创始人。2020年8月前,王洪仅持股35%,马国英和袁志清夫妇持股65%。

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丹耀光学的股权在袁志清的家庭亲属间转让,均未实际支付价款。截至2021年9月,王洪持股43.24%,袁志清及其孙子(袁凯欣、袁凯天)合计持股43.24%。

丹耀光学回复称,原股东马国英和王洪系岳母与女婿的关系。因马国英年事已高且身体常年,王洪及其配偶袁晓华从2005年6月起已实际承担赡养马国英的义务。2017年3月,袁晓华因身体原因无法实际承担赡养义务,并将该义务委托给王洪。

2020年7月,马国英将丹耀光学15%股权直接转让给了王洪。丹耀光学方面认为,该股权转让系股东马国英将部分股权直接转让给王洪,系家庭内部财产分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诀别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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