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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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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01 号

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住所:北

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慧派写字楼 2051;

何 宁,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时任董事长;

甄建涛,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总经理;

孙志新,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

任副总经理、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 1 —

荆 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

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贺利双,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立微,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时任财务总监;

张艳宇,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2 号)、

《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3〕3 号)及本所查明,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弘高”或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在*ST 弘高股票上市期间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ST 弘高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弘高装饰”)通过虚构工程项目合同、未对工程项目

如实核算、未对已结算项目及时做结算会计处理等方式虚增收入

和利润,其中:

1.弘高装饰虚构工程项目合同,虚增工程项目收入和利润,

导致*ST 弘高 2015 年虚增收入 7,939.97 万元,

虚增利润 2,116.53

万元;2016 年虚增收入 21,906.38 万元,虚增利润 3,113.97 万

元。该等项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减值计提与转回,导致*ST

弘高 2017 年虚减利润 2,698.04 万元,2018 年虚增利润 3,100.33

万元。

— 2 —

2.弘高装饰对仅收取管理费的建筑施工挂靠类工程项目,按

照项目合同金额确认收入和成本,并确认相关应收账款,虚增工

程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ST 弘高 2015 年虚增收入 2,450.00 万

元,虚增利润 512.00 万元;2016 年虚减收入 223.25 万元,虚减

利润 302.18 万元;2017 年虚增收入 6,199.41 万元,虚增利润

367.24 万元;2018 年虚增收入 7,108.41 万元,

虚增利润 1,432.40

万元;2019 年虚增收入 58.02 万元,虚增利润 58.02 万元。

3.弘高装饰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在合同解除年度对出

现合同解除情况的工程项目进行相应财务核算,虚增工程项目收

入和利润,导致*ST 弘高 2019 年虚增收入 1,184.44 万元,虚减

利润 42.80 万元;2020 年虚增收入 6,048.19 万元,虚增利润

103.06 万元。

4.2018 年至 2021 年,弘高装饰多个工程项目已结算或涉诉

视同结算,弘高装饰未在工程项目结算年度按照实际结算金额进

行财务核算并相应调整应收账款,而是在 2022 年均视同结算计提

减值,影响相关工程项目相应年度收入和利润,导致*ST 弘高 2018

年虚增收入 1,511.36 万元,虚增利润 3,248.22 万元;2019 年虚

增收入 2,565.05 万元,虚增利润 1,438.28 万元;2020 年虚增收

入 231.47 万元,虚增利润 1,324.87 万元;2021 年虚增收入

4,832.66 万元 ,虚 增 利润 248.08 万 元 ;2022 年 虚减 利润

11,056.65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ST 弘高 2015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 3 —

记载。其中,2015 年虚增收入 10,389.97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

收入的 3.16%,虚增利润 2,628.5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18%。2016 年虚增收入 21,683.1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的 5.77%,

虚增利润 2,811.79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64%。

2017 年虚增收入 6,199.41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5%,

虚减利润 2,330.80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2.60%。

2018 年虚增收入 8,619.77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97%,

虚增利润 7,780.9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55.66%。2019

年虚增收入 3,807.51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59%,虚增

利润 1,453.5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13%。2020 年虚增

收入 6,279.66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3.95%,虚增利润

1,427.93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80%。2021 年虚增收

入 4,832.66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7.99%,虚增利润

248.0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0.74%。2022 年虚减利润

11,056.65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3.97%。

*ST 弘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ST 弘高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何宁,实际控制人、时任

总经理甄建涛,两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已被北京监管局认定为

*ST 弘高 2015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

— 4 —

第 4.3.5 条的规定,对*ST 弘高连续多年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弘高时任董事、时任副总经理孙志新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对*ST 弘高 2015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ST 弘高 2015 年至 2020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弘高副总经理荆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对*ST 弘高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三款的规

定,对*ST 弘高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ST 弘高时任财务总监贺利双主管财务工作,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ST 弘高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ST 弘高 2017 年至 2018 年

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弘高时任副总经理杨立微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3 月主

管财务工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ST 弘高 2019

— 5 —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三款的规定,对*ST 弘高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弘高时任财务总监张艳宇主管财务工作,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ST 弘高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

第三款的规定,对*ST 弘高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6.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

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何宁,实际控制人甄建涛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 6 —

处分。

三、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何宁,实际控制人甄建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孙志新,副

总经理荆明,时任财务总监贺利双,时任副总经理杨立微,时任

财务总监张艳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弘高、何宁、甄建涛、孙志新、荆明、贺利双、杨立微、

张艳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ST 弘高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ST 弘高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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