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邓榆生、邓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邓榆生、邓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邓榆生、邓昕:

经查,我局发现山西七峰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峰山)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

七峰山与交通银行于2023年8月3日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山西老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来福公司)的4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七峰山的实际控制人邓榆生、邓昕(父女关系)与老来福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邓超分别是父子关系、姐弟关系。老来福公司属于七峰山关联方,上述交易属于关联担保交易。

针对上述关联担保交易,七峰山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2024年3月20日,七峰山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补充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交易,并于次日披露相关公告。

七峰山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公司董事长邓榆生、总经理邓昕对七峰山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要求你们认真汲取教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审议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2024年5月2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5月8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交通银行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