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星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红太阳)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1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查明,ST红太阳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且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实质归还占用资金,违反了《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根据ST红太阳2024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2024年5月7日,控股股东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江苏国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2,884,052,856.14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8.17%。
ST红太阳、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及江苏国星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ST红太阳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南一农集团、红太阳集团及江苏国星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ST红太阳的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实现真整改、全面整改(包含前期归还资金)。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