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在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3596)的核查中发现,你公司未能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贯彻落实相关合规、风险管理、内控要求,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