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赵雅静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赵雅静:
经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在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前实质开展债券销售业务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