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李小强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李小强:
经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对境外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有效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作为境外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