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朱建民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朱建民:
经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风险管理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到位,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规定。你作为时任分管上述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