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4-25 21:23: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关于对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70 号

关于对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宇彤投资)作为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在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 日期间,因主

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减少 4.76%;在 2023 年 11

月 2 日至 11 月 10 日期间,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持

有的公司权益比例继续减少 0.25%,累计减少达到 5.01%。宇彤投资

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其在 2023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 月 4 日期间,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比例达到 5.20%后,才于 2024 年 1 月 4 日

通知公司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宇彤投资持股比例从本次

权益变动前的 10.24%降至 5.04%,持股比例合计减少 5.20%。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披露宇彤投资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

1

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4]129 号),同时,宇彤投资承诺将购回超

比例减持的 1,187,900 股股份,在购回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并承诺将购回股票产生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宇彤投资所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持股经主动减持和

被动稀释,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达 5%时停止交易,且未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超比例主动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 0.20%,

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3 条、

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宇彤投资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

存在被动稀释的情形,且宇彤投资已承诺将购回超比例减持的股份

并上缴相关收益,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舟山市宇彤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

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

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

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

2

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3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彤程新材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