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朱灵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97 号 关于对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监事朱灵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朱 灵,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17 日,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监事因可转债交易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2024 年 3 月 12 日至 4 月 8 日,公司时任监事朱灵存在买卖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 23 转债”的行为。其合计买入 4,690张 , 买 入 金 额 492,890.30 元 ; 合 计 卖 出 5,670 张 , 卖 出 金 额602,972.20 元。其在上述交易中产生的收益 6,214.66 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公司时任监事朱灵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1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朱灵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