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风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风旺:
经查,你作为安徽九华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在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62,500股,成交金额合计1,232,500.00元;累计卖出股票101股,成交金额合计504.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