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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或上市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作为云内动力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

一是你公司与云内动力存在部分机构、人员、业务系统混同情况。二是你公司作为云内动力的控股股东,在2021年、2022年、2023年知悉、参与或组织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导致云内动力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未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云内动力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程序且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你公司作为云内动力控股股东亦未能依法及时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导致云内动力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完整关联方清单

你公司未及时向云内动力董事会报送完整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云内动力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关联方清单,存在关联交易识别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上述违规情形和风险,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相关事项开展核查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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