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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韦军、杨帆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韦军、杨帆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韦军、杨帆: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内动力或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众环审字(2022)1610035号)和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众环审字(2023)1600136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部分事项的风险评估不到位

将云内动力营业收入的截止性认定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销售返利的截止认定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单独识别,同时,对营业收入整体执行了分析、函证等程序,但未单独针对销售返利设计和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版)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1.内部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计划对存货跌价准备关键内部控制实施测试,但实际仅执行了穿行测试,未执行控制测试且未说明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版)第十六条的规定。

2.对多个账户未执行或执行截止性测试不到位,你们未对部分寄存在客户存货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且未进行审计说明、未对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性测试且未进行审计说明、营业收入截至性测试没有检查收货单等关键信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版)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3.销售费用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销售费用变动比率未进行充分分析。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4.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回函差异原因和受限资金披露进行充分复核检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计提减值准备执行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单个机型减值测试方法是否合理谨慎进行审计说明、未对信用异常客户信用减值方法是否合理谨慎进行审计说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版)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版)第十条的规定。

6.抽样程序多次执行不到位,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营业成本、函证等多个账户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未说明如何考虑根据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抽样总体的特征对审计样本进行确定,难以判断抽样方法和所抽取的样本是否能够为抽样总体的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设计了检查管理层是否完整识别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程序,但未能发现公开平台能够查询并予以识别的关联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版)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

一是对研发费用、销售费用抽取的个别凭证显示存在跨期,但审计底稿中结论与所获取审计证据不符。二是对公司2021年、2022年因向金融机构融资形成的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审核发表审计结论不谨慎。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修订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四、审计底稿记录不完善

一是未见计划设计的三包索赔收入变化分析性程序、识别毛利异常机型并重点检查、重点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等审计程序执行情况审计底稿。二是未将获取的营业收入截止性测试抽样单据、抽盘底稿归入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修订版)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提醒你们关注上述违规情形和风险,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同时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相关事项开展核查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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