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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9号

(原标题: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9号

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

经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柯金龙于2023年8月至11月期间分别收到有权机关下发的《立案通知书》《拘留通知书》《起诉书》,茂名子公司和柯金龙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依法立案和提起公诉,柯金龙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你公司在收到上述司法文书后未及时披露,且部分临时公告中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柯云峰、总经理柯国强、董事会秘书梁润世对上述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4年4月9日下午2时3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13楼)接受监管谈话。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4月8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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