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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忠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刘忠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忠模:

经查,2023年9月21日,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从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斯金)持股5%以上股东钱芳处买入罗普斯金股份1,349万股,占罗普斯金总股本的1.9987%。前述股份转让前,钱芳持有罗普斯金股份10,000万股,占罗普斯金总股本的14.82%。你受让钱芳所持股份后,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了其中的1,196.74万股。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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