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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3-29 14: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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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59 号

────────────────────────

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金杯汽车,A 股证

券代码:600609;

刘同富,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许晓敏,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张 昆,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孙学龙,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对外

担保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相关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的违规行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 2020 年度贷款额

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2020 年公司预计与沈阳金发汽车钢

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签订互保协议金额 30,000

万元。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5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与华夏银

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主债务人金发钢圈在华夏银行的

4,000 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务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

以披露。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 2021 年度贷款额

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2021 年公司预计与金发钢圈签订互

保协议金额 16,000 万元,

互保协议中授权的担保额度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4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

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公告,2021

-2-

年 6 月 10 日,公司与盛京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公司为金

发钢圈在盛京银行的 9,799.76 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占上一年归母净资产的 17.40%,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

借款合同中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主债务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9 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

为时予以披露,且公司实际签订担保合同时的保证期间已超出前

期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期限,但公司未在前期授权期限届满后及

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综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且在保证期间超出前期授权期限后未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同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许晓敏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昆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

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孙学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3-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公告送达,刘同富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复,视为无异议。公司

及其余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同

富、时任总裁许晓敏、时任财务总监张昆、时任董事会秘书孙学

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4-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22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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