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盛富莱已回复审核问询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内反光材料行业主要生产企业之一)
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3月26日在北交所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回复审核问询函,回复的问题主要有,控制权认定准确性与合规性,业务经营与技术独立性,创新性特征披露充分性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是专业从事高折射率玻璃微珠及制品与光学膜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是国内反光材料行业的主要生产企业之一。
关于控制权认定准确性与合规性。公司表示,台州臻泰自设立至今股权一直比较分散,且根据台州臻泰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任一股东均无法单独或共同通过行使所持股份的表决权控制台州臻泰。因此,台州臻泰长期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发行人未认定台州臻泰为控股股东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具有合规性。
根据台州臻泰与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补充协议,台州臻泰需与陈正远、陈鸥波父子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层面上保持一致,如有分歧的,以陈正远、陈鸥波父子为最终意见;上述一致行动人关系有效期自盛富莱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中国境内 A 股合法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满 60 个月时终止,且在上述有效期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可撤销。上述一致行动人关系的约定有助于进一步降低台州臻泰控制权变动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变动的风险。综上所述,发行人台州臻泰内部股权结构变动导致其控制权变动的可能性较小,台州臻泰控制权变动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变动的风险较小。
关于业务经营与技术独立性。公司表示,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于自身的研发积累,近年来公司保持了良好的研发投入,公司已形成独立且素质较高的研发团队。公司的核心技术来源具有独立性,除微棱镜模具设计及排列技术中,原始微棱镜模具排列模板由奥拉光学提供外,公司不存在技术研发依赖于股东投入、第三方授权或合作研发的情形。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经营具有独立性。
关于创新性特征披露充分性。公司表示,公司在核心技术、技术储备方向和专利等方面已较完整覆盖了主要产品的设计、工装和工艺等环节,专利主要为原始取得,除道明光学在微棱镜型反光膜产品领域拥有相对较多的专利外,在技术环节公司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具备自主研发能力。
关于其他问题,公司也一一进行了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