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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03-22 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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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83 号

关于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商城,A 股证券

代码:600306;

魏立峰,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

立董事;

刘洪涛,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

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监管谈话措施的决

定》

([2024]2 号)查明的事实,2024 年 3 月 13 日,沈阳商业城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强等 12 名合计持有占公

司表决权股份约 47.21%的股东提议,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尤尼

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审计委员会经审议同

意上述股东提议。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1

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

在资产负债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根据《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对

上述事项审议过程中会议召开程序不规范,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

独立董事魏立峰、刘洪涛未对公司更换年报审计机构事项保持高度

谨慎和关注,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独立董事魏立峰,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刘洪涛未充分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2.2.8 条、第 3.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

事魏立峰,时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刘洪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

2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

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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