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源股份)第二大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栋集团)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栋集团的一致行动人。2023年3月13日至3月20日,你公司增持正源股份1620万股股份。4月6日,你公司与国栋集团向正源股份回函时共同承诺本次增持的股份在6个月内不减持,并于4月10日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承诺情况。8月4日,你公司卖出正源股份1267.36万股股份。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