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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致激光已回复审核问询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聚焦激光及其他光电类医疗设备

来源:同壁财经 2024-02-02 22: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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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奇致激光已回复审核问询函: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聚焦激光及其他光电类医疗设备)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月2日在北交所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回复审核问询函,回复的问题主要有,发行人控制条线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稳定性,发行人是否独立于境外上市公司,补充说明业务模式相关情况等。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主营业务为激光及其他光电类医疗设备的研发、生产、代理及销售,同时,向客户提供备品备件销售及维保服务。

关于发行人控制条线的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稳定性。公司表示,(1)金星可控制开曼新氧特殊表决权差异机制的修改、废止与否;(2)金星已就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出具了承诺;(3)金星及Beauty&Health Holdings Limited 已承诺在前述锁定期内,不会主动选择将B 类普通股转换为同等数量的 A 类普通股,不会主动放弃对开曼新氧及发行人的控制权;(4)自开曼新氧 2018 年设立表决权差异安排至今,其表决权差异安排已稳定运行了较长时间,不存在针对特别表决权安排及开曼新氧 B 类普通股股份相关的重大争议或权属纠纷。因此,金星可以保持对开曼新氧及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

金星、Beauty & Health Holdings Limited 及开曼新氧无需就信托架构拆除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潜在的协议义务,信托架构拆除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清晰、稳定。

关于发行人是否独立于境外上市公司。公司表示,报告期内,不存在由上市公司开曼新氧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发行人对上市公司开曼新氧不存在重大依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上市公司开曼新氧与发行人信息披露时间存在差异,且该等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外,发行人及上市公司开曼新氧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开曼新氧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争议、潜在纠纷或其他法律风险。发行人符合《适用指引第 1 号》1-25 的相关要求。

关于补充说明业务模式相关情况。公司表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备品备件和维保服务直销模式的收入金额分别为3,575.02 万元、3,685.21 万元、3,249.47 万元及 2,757.42 万元,占比分别为83.89%、84.06%、77.20%及 79.52%,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备品备件和维保服务以直销模式为主、贸易和经销为辅。发行人备品备件销售和维保服务的主要客户为直接或者通过贸易商和经销商采购发行人医疗设备产品的客户。

发行人虽然存在违反《独家代理协议》的情况,但鉴于所涉产品不属于发行人的核心产品,报告期内采购及销售占比均较低;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已取得 TavTech 的确认,发行人与 TavTech 不存在未决纠纷,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因此,截至本回复签署日,前述情况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关于其他问题,公司也一一进行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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