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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涉案,俩上市公司大跌,侵犯商业秘密为何会上“刑”

来源:中访网 2024-01-19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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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浙江高院发布的八个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中,却有两起案件当事人被法院认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处罚金之外,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

(原标题:一人涉案,俩上市公司大跌,侵犯商业秘密为何会上“刑”)

1月16日晚间,东材科技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曹学家属的通知,曹学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紧接着,A股另一家上市公司高盟新材发布公告称,于1月16日收到公司总经理陈登雨的通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董事长曹学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告还称,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侦查所需,公安机关决定对陈登雨、公司副总经理赫长生取保候审,目前案件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虽然上述两家公司均表示,曹学被查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确保公司及各项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但截至1月17日15点,高盟新材收于7.03,大跌14.06%,东材科技收于10.57,跌幅5.29%。

天眼查信息显示,高盟新材和东材科技的控股股东均为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熊海涛。东材科技官网简介为“国内品种最齐全的电工绝缘材料制造厂商”。而高盟新材是国内高性能复合聚氨酯胶粘剂行业龙头企业。其全资子公司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隔音减振降噪材料,为小米、比亚迪、赛力斯等国内30多家汽车整车厂商的一级供应商。

另据公开资料显示,涉案的曹学现年48岁。不仅担任高盟新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东材科技董事,还是绵阳市第七届人大代表,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生导师;曾获“绵阳市游仙区中青年拔尖人才”、“绵阳市优秀企业家”、“四川省优秀企业家”等称号。

目前,该起案件未透露更多信息,曹学侵犯的是哪家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恶劣程度如何,外界不得而知。那么究竟什么属于商业秘密?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会上升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呢?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车云霞律师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例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最后,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也做了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当行为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会被公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2023年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且均以民事赔偿或驳回诉讼请求结案,并未提及刑事处罚。

例如,赵某入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公司明确了赵某的保密义务,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然而赵某将某信息公司《市场花费台账模板2018-7月》excel文件等商业秘密违法披露给竞争对手某广告有限公司,某广告公司获悉后主动联系其中记载的渠道商寻求商务合作。某信息公司以赵某、某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某广告公司的行为违反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均侵犯了某信息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判令赵某、某广告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永久删除承载商业秘密的文件,赵某、某广告公司分别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15万元,共同赔偿合理开支3.0768万元。

但在浙江高院发布的八个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中,却有两起案件当事人被法院认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处罚金之外,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

在郑某、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2016年底,被告人郑某在担任某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参与研发期间,产生利用公司独家技术另立公司自行生产销售牟利的念头,并拉拢被告人丘某(公司电子工程师)等人入伙。俩人自2017年开始利用公司技术设备试产样机,还窃取了独家技术的源代码。2018年,2019年,被告人郑某、丘某先后离职,利用公司独家保密技术,生产产品。至2019年11月案发,给原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另外其盗走的原公司独家技术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丘某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又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林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丘某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内容来源|知因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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