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苏毅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苏毅:
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欧跨境)于2020年1月1日披露无实际控制人,2023年12月14日渝欧跨境披露更正认定你自2020年3月31日起为渝欧跨境实际控制人。经查,渝欧跨境前期披露无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你作为渝欧跨境的实际控制人,未主动告知、配合渝欧跨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渝欧跨境相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 2023年2月17日)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 2021年10月30日)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和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24年1月19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