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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六条、第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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