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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简阳港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四川简阳港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简阳港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道装备)股东,在2016年8月2日至2023年2月15日期间,因主动减持、蜀道装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实施股权激励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等事项,所持蜀道装备股份的比例从11.38%下降至6.08%。其中,你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0.83%蜀道装备股票。你公司在持有蜀道装备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蜀道装备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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