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硅王“罗生门”续:股权纠纷及“水解油”事项有待司法机关最终结论)
12月8日晚间,“中国硅王”合盛硅业(603260)发布《关于有关媒体报道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对外界关注的有关股权激励及代持的相关投诉、董监高持股情况、“水解油”业务等情况进行回应。半个月前,合盛硅业前总经理方红承配偶实名举报谈及的上述问题,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涉及股权激励协议及股权代持纠纷的问题,包括2015年及2017年两笔股权激励。2015年9月,合盛硅业结合上市筹备情况,通过宁波英融等3家持股平台与57名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公司上市后,52名持股员工完全或按实际服务期限占比兑现收益。方红承等5人与宁波英融、公司就股权激励的收益事项产生分歧而产生诉讼。目前,除方红承外其余4人股权激励诉讼已经执行完毕。
回复公告显示,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方红承主张已取得案涉激励股权,诉请要求英融公司出售股权实现权益,系基于其与英融公司、合盛公司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现合盛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方红承有私自篡改《股权激励协议》约定、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嫌疑,方红承也因涉嫌经济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涉《股权激励协议》有关争议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范围。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应驳回方红承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若经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确属民事纠纷的,方红承可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驳回方红承的起诉。此前,方红承的自述显示,平湖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2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裁定方红承胜诉。
关于2017年的股权纠纷,回复公告显示,当时罗立国与方红承形式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规定其服务期需满五年,但方红承实际没有支付过对价,相关股权也未过户(即相关报道中的所谓“代持”)且方红承不足两年即从公司离职。公司经自查发现其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方红承于2021年4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22年2月,杭州仲裁委作出裁决:双方《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解除;罗立国将34.07万股公司股票对应价款(扣除交易环节税费),及2018—2020年度合计37.67万元分红款支付给方红承。目前上述裁决处于执行阶段。
回复公告显示,上述仲裁在执行过程中,仲裁庭以罗立国提交的证据不足为由,对罗立国主张方红承损害公司利益、同业竞争的违约情形未予以认定。根据刑事案件进展,罗立国认为有新的证据表明方红承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有待刑事案件查明,故已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法院尚在审查之中。
此外,有关“水解油”相关事项,因涉及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司法机关正在审理,尚未作出最终结论。公司将密切关注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