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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财务信披不准确连收警示函、监管函 被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要求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单盛群 叶浅 2023-07-03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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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宏泽财务信披不准确连收警示函、监管函 被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要求)

中国网财经7月3日讯(记者单盛群 叶浅)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要求导致财务信披不准确,新宏泽3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据2023年4月28日新宏泽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净利润为9437.97万元。2023年6月16日,新宏泽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的10.90%,调整后公司净利润为8409.65万元。

深交所指出,新宏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希望新宏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此前,7月1日,新宏泽披露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广东证监局指出,新宏泽4月28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新宏泽总经理肖海兰、财务总监李艳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新宏泽、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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