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常会强化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 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
中国网财经12月17日讯(记者 曾蔷 蔺壮壮)国务院常务会议于日前召开,就进一步采取市场化方式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确定加大对制造业支持的政策举措,促进实体经济稳定发展进行了部署。
会议提出,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计划管理;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助力银行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等。
多位专家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会议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调明年经济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部署了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是明年稳增长政策的重要一环,有助于稳定市场主体的信心,对宏观政策形成合理预期,激发市场主体生机和活力。
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无缝接续
会议指出,当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的困难很大,要围绕保市场主体、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运用市场化办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
2020年6月,人民银行推出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此后,两项工具经历两次延期。根据今年4月人民银行等机构发布的第二次延期决定,两项工具即将于2021年底到期。本次国常会对这两项货币政策工具做出新部署。
会议决定,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鼓励增加普惠小微贷款。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此次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后,首先在时间上将无缝衔接,不留“空窗期”,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其次支持时间将持续到2023年6月底,长达一年半,这将为小微企业吃下“定心丸”;另外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突出了对增量支持,以正向激励引导银行增加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提高支持政策效用。
同时,会议还决定,从2022年起,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计划管理,原来用于支持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00亿元再贷款额度可以滚动使用,必要时可再进一步增加再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董希淼表示,此前的12月7日,人民银行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计划管理主要是为降低银行机构投放信用贷款的资金成本,引导银行持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并提高信用贷款比例。
董希淼认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主要突出对增量贷款的支持,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计划管理主要是为降低投放信用贷款的资金成本。两种方式“量价并举”,契合小微企业实际需求,引导银行持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并提高信用贷款比例,与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走出困境。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计划管理,均使原有政策无缝衔接,都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信贷规模增长,优化信贷结构;同时解决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约束,降低融资成本,引导中小金融机构战略定位聚焦于服务中小微企业,提升普惠金融的供给能力和水平。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认为,上述两项政策部署都属于激励地方法人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举措,有助于提升政策传导,起到精准支持小微企业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地方中小银行负债压力制约。
助力银行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
会议决定,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以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为导向,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以及纳税、社保缴费等信息共享,助力银行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
董希淼表示,我国中小微企业长期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其部分原因就在于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不足、基础信息数据缺乏。金融机构难以掌握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真实状况,金融服务尤其是信贷支持无从谈起。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的进步,虽有助于缓解上述难题,但均都依赖于各类信用数据信息的支撑。
董希淼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常会提出以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为导向,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将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意愿和能力,也有助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成本。
此外,本次国常会还决定,完善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贷款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规定。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成本。
温彬对此表示,会议要求完善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贷款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规定,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能够拓展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缓解资金压力;而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成本,有助于降低银行的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