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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输送?对赌协议?关联交易?富吉瑞答科创板首轮35问

来源:资本邦 作者:墨羽 2021-04-09 12: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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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创板IPO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富吉瑞实控人、股权转让、债转股、创始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科创属性、核心技术、业务资质、业务获取、客户集中、供应商集中、产品销售情况、客户和供应商重合、收入、成本和毛利率等35个问题。

(原标题:利益输送?对赌协议?关联交易?富吉瑞答科创板首轮35问)

4月9日,资本邦了解到,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吉瑞”)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IPO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实控人、股权转让、债转股、创始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科创属性、核心技术、业务资质、业务获取、客户集中、供应商集中、产品销售情况、客户和供应商重合、收入、成本和毛利率等35个问题。

具体看来,关于债转股,根据申报材料,苏州兆戎、苏州空空、上海兆韧对发行人的出资,除2016年3月首次出资方式为货币外,其余历次增资均采用债转股方式。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原因系债转股股东出于对发行人业绩定期进行考核的考虑,选择以借款逐步转股的形式对富吉瑞进行增资,希望根据公司的业绩,逐步转股,风险可控。上海兆韧为苏州空空、苏州兆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并计算后其直接持有公司13.68%的股份。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代持、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2)苏州兆戎、苏州空空、上海兆韧入股发行人的背景,结合发行人的业绩情况及债转股的时间,说明债转股股东系依据对发行人业绩的定期考核逐步转股,是否有充分依据,发行人业绩是否符合预期目标;(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苏州兆戎、苏州空空、上海兆韧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权益安排;(4)历次债转股的股东,其出借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5)公司所欠上述股东债务的具体情况,公司借入债务时是否从债权方实际获得了资金及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有效,债权是否权属清晰;(6)相关债务是否经评估及评估值是否公允,债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7)债转股相关事项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8)结合上述问题,说明债转股过程中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侵占发行人利益等情形。

富吉瑞回复: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共有19名股东,其中合伙企业股东6名,自然人股东13名。6名合伙企业股东均为有限合伙企业,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被解散、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13名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国公民,未享有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担任公务员、军人或党政领导干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文件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人员类型,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根据上海兆韧、苏州空空及苏州兆戎与公司就历次增资签订的相关协议,根据《审核问答(二)》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公司所列协议约定满足以上要求,不属于需要清理的对赌条款。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代持,亦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清理的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

2015年,作为有意涉足军工领域开展投资业务的专业投资机构苏州兆戎、上海兆韧有意向投资红外行业的企业,经过对多家行业内公司调查比较并经人介绍,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取得联系。经协商,2015年12月,苏州兆戎、上海兆韧与发行人及其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入股发行人。

2016年7月,由上海兆韧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苏州空空成立。上海兆韧对发行人及其所在行业持续看好,希望以苏州空空作为投资主体增加对发行人的投资。同时,发行人正处于发展阶段,对资金需求较大,经几方协商一致,2016年9月,苏州空空、上海兆韧与发行人及其原股东签订《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借款及增资协议》,约定苏州空空、上海兆韧先以借款形式出资,分别向发行人提供借款3,500万元、36万元,暂按发行人2016年度预测净利润2,700万元的14倍,即3.78亿元投资后估值为参考价格确定每股价格,待发行人2016年审计完成后,以经审计净利润(扣非后)14倍作为投资后估值确定每股价格进行转股,可转股部分不超过借款的12%。

因第四季度销售计划受市场因素影响未能执行,2016年度净利润未达到预测水平,发行人2016年度净利润(扣非后)为575.70万元。2017年6月,结合发行人2016年度经营状况,出于对未来发行人及其所在行业的信心,经协商,苏州空空、上海兆韧与发行人及其原股东签订《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借款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公司估值,苏州空空、上海兆韧按照发行人1.5亿元投资后估值将525万元借款转成发行人的新增注册资本。

考虑到发行人业绩受到外部因素影响的不可抗性,出于降低风险的需要,苏州空空、上海兆韧亦在前述补充协议中约定,对于剩余借款按发行人2017年业绩协商确定转股价格,届时转股完成后增资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9.3545%,未转股部分发行人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2017年度,因被美国制裁列入实体清单的原因,发行人业绩下滑,2017年度净利润(扣非后)为-24.70万元。

2018年1月,虽然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负,但鉴于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整体认可及对公司能够逐步消化美国制裁不利影响后的收入利润前景看好,并经充分协商,苏州空空、上海兆韧与发行人及其原股东签订《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借款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二》,重新约定苏州空空、上海兆韧按照发行人前次债转股时投资后估值1.5亿元上浮20%,即1.8亿元投资后估值,将540万元借款转成发行人的新增注册资本,对于剩余借款按发行人2018年业绩协商确定转股价格,届时转股完成后增资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9.3545%,未转股部分发行人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2019年,相关方未实施债转股,亦未就债转股及偿还债务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2020年7月,苏州空空、上海兆韧与发行人及其原股东签订《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借款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三》,重新约定苏州空空、上海兆韧按照发行人2020年预测净利润5,000万元的10倍PE,即发行人5亿元投资后估值,将1,580.841394万元借款转成发行人的新增股本,对于剩余借款,发行人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根据上海兆韧、苏州空空的确认,虽然相关方先前签订的借款及增资协议对于债转股的参考业绩指标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后续基于外部市场、行业整体变化及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等因素,历次债转股均系结合发行人上一年度净利润、未来预测净利润等最新财务数据,综合评估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水平及成长性后,经各方充分协商后重新确定价格,并签署相关协议予以约定;发行人业绩虽有波动,但整体符合其预期目标。

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苏州兆戎、苏州空空、上海兆韧之间,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其他特殊权益安排。具体情况请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3.1”之“一、发行人说明”之“(一)发行人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代持、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

根据苏州空空及上海兆韧确认,苏州空空及上海兆韧出借资金系该合伙企业自有资金,合法合规。

关于实际控制人与客户关联方收付款项,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报告期内,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富元与客户K0013、K0016、重庆远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收付款项的情形,形成黄富元报告期内为发行人垫付费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向苗润滋、王继东、王宇、宋洁、王靖、赵艳辉的付款,主要系黄富元向上述人员采购用于发行人日常接待的伊朗藏红花、海参,归还对方垫付的招待费,归还垫付的业务接待消费款及购买用于员工福利的生态大米款。黄富元的收款系预付购买资金后的退回款项及对方购买黄富元所采购的用于日常接待的伊朗藏红花等。付款及收款相抵后差额为207.63万元即黄富元报告期内为发行人垫付费用的总金额。

对此,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苗润滋、王继东、王宇、宋洁、王靖、赵艳辉是否为客户K0013、K0016、重庆远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具体存在的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应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前述人员采购伊朗藏红花、海参的原因、合理性、采购价格的公允性,采购的发生额、明细,具体的资金往来情况,其中K0013为报告期前两年第一大客户,该交易安排与发行人获取订单是否存在关联;(3)相关费用是否完整归集到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4)采购的伊朗藏红花、海参的具体接待对象、明细,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订单的合规性,结合订单获取方式、流程,说明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能否有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5)相关客户是否知悉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当前及未来与前述客户继续开展业务,客户的确认意见;(6)报告期内是否有销售人员、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公司员工、前员工涉行贿案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求发行人披露黄富元报告期内为发行人垫付费用的具体原因、资金往来情况。

富吉瑞回复:苗润滋任K0013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其98%股权,系K0013的关联方;宋洁为曾为K0013监事,但已于2017年3月离任,目前宋洁不属于K0013关联方;王继东任K0016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其100%股权,系K0016的关联方;王宇任董事的杭州远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重庆远舟100%股权,其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50%合伙份额的杭州信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杭州远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6%股权,其系重庆远舟的关联方;王靖为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智控”)市场总监,不属于星网智控的关联方;赵艳辉与发行人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发行人客户的关联方。

除上述人员外,报告期内,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富元为发行人垫付费用的资金往来的对手方还包括王文影、王彪。其中,黄富元向王文影支付购买用于员工福利的生态大米款,向王彪归还业务接待消费款。王文影、王彪与发行人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发行人客户的关联方。

苗润滋、王继东、王宇、宋洁、王靖、赵艳辉、王文影及王彪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其采购或支付款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前述人员采购伊朗藏红花、海参等物品主要系在报告期初,公司资金较为紧张,但公司日常经营中存在招待、宴请的现实需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富元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使用个人资金为公司采购伊朗藏红花、海参等物品用于公司的招待活动。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富元与前述相关人员相识并知晓其拥有渠道及资源能够购买到物美价优的相关物品,且前述交易多为个人销售行为,开具发票较为困难,因此,由黄富元代发行人向前述人员进行采购。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前述人员采购伊朗藏红花、海参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富元向前述人员采购产品的价格在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区间范围内,具有公允性。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前述人员采购伊朗藏红花、海参等用于公司日常接待宴请,采购原因合理,采购价格公允。前述人员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往来系其个人行为,与其所涉及的发行人客户无关,且相关客户均已对此书面盖章回复,确认其已知悉上述事项,上述事项不会影响与发行人当前及未来业务的开展。其中,苗润滋持有K0013的98%股权,为K0013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其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富元销售伊朗藏红花52.12万元,占黄富元上述采购总体金额的57.21%。黄富元与苗润滋之间的上述采购销售系其个人行为,因苗润滋为K0013绝对控股股东,相关物品采购销售价格也在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区间范围内,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此等交易安排对苗润滋进行商业贿赂来获取K0013订单不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取订单方式及流程合法合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问题13关于客户集中”项下详述。综上,该交易安排与发行人获取订单不存在关联。

上述情况主要发生于2018年,于2019年1月后未再发生,相关费用均已按照发生的具体年份完整归集到发行人当年的管理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每年均有一定金额的管理费用-招待费支出,该科目费用支出主要为发行人每年通过京东、山姆等渠道采购一些礼品用于公司日常接待宴请。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富元每年向上述人员采购的发生金额以及发行人每年该科目支出金额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富元每年向上述人员采购的发生金额占该类科目费用的比例分别为36.08%、5.02%、0%,该情形属于发行人公司治理走向规范化过程中的历史瑕疵问题。

报告期内,上述采购的伊朗藏红花、海参等礼品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接待宴请,接待对象均为发行人的来访客人,接待明细参见本问询函回复附件1:物资领用表。

上述接待宴请均为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商业宴请,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之商业贿赂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而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销售人员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而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采购伊朗藏红花、海参等礼品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的接待宴请的情形不构成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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