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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深交所就长城影视控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事项向其发出关注函。
1月10日,长城影视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称长城影视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长城影视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约1.70亿股,占其所持有长城影视股份的87.20%,占长城影视总股本的32.37%。
1月11日,长城影视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称长城影视收到横琴三元勤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显示,长城集团与横琴三元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横琴三元向长城集团借款3.5亿元人民币,长城影视及实际控制人赵锐勇作为连带保证人。
由于双方对核心条款的履行发生争议,横琴三元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长城集团归还实际发生的全部借款本金3.5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同时要求长城影视及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对长城集团所涉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长城影视认为上述担保未经公司内部相关流程审核,也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未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未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应认定无效。
对此,深交所要求长城影视:
1、详细说明长城影视控股股东长城集团股份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时间、冻结所涉具体事项及金额、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结合长城影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的现金流状况、债务情况和逾期债务金额,详细说明其是否已经存在资金紧张等情况。
3、详细说明长城影视控股股东对其股份被司法冻结拟采取的应对措施,长城影视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发生变化的风险,如是,请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4、详细说明长城影视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受到上述事项的影响;自查并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如是,详细说明已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5、详细说明形成上述担保的具体过程及后续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构成《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风险警示情形。
6、详细说明长城影视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出现逾期情形、逾期涉及金额等,并说明对外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7、核查长城影视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及执行有效性,并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八章第三节的规定,详细说明长城影视目前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完善、有效。
8、详细说明长城影视在保持独立性、防范大股东违规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等方面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9、长城影视认为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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