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得与失” 致那个退出新三板舞台中央的转让制度

来源:犀牛之星 2018-01-14 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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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协议转让“得与失” 致那个退出新三板舞台中央的转让制度)

再过一天,新三板的集合竞价时代就将来临,届时,所有协议转让股票的转让方式,都将自动转为集合竞价。而曾经是新三板唯一交易方式的协议转让,也将正式退出新三板舞台中央,转而以盘后大宗交易及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继续“发光发热”。

为了迎接“更美(wei)好(zhi)”的竞价时代的来临,值此当口,犀牛之星带你翻看历史,回顾下协议转让这些年的“得与失”。

协议转让主要采用两种委托方式——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设定股票价格和数量,但没有确定的交易对手方,交易信息将公开显示于交易大盘中。成交确认委托指其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向指定对手方发出确认成交的指令。

毋庸置疑,协议转让曾在新三板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许多新三板公司提供了初始的流动性。2013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正式运营伊始,新三板挂牌公司都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而时至今日,绝大部分公司刚刚挂牌时,都是采取这种转让方式,挂牌即做市的情况仅曾发生在几十家公司身上。

而从成交金额上看,协议转让在促进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上,曾经所发挥中流砥柱般的作用更是明显。2013年至2017年,新三板每年的协议转让金额,分别为8.14亿元、48.16亿元、803.87亿元、962.22亿元、1486.75亿元,分别占当年新三板成交总额的100%、72%、42%、50%、65%。

但在几年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协议转让的弊端也充分暴露了出来。

1、由于交易方式过于复杂,实际操作中非常容易出错,乌龙指也就频频出现。比如,定价委托交易,初学者可能在买入1.50元/股填成150元/股,由于新三板市场没有涨跌幅限制,定价委托又将价格公开于交易市场,被对手方成交后,股价会一飞冲天,乌龙股常常这样产生。还有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很多老股东基于税务规划和代持还原的需求,希望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将股票转让给特定的投资者,然而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老股东手持股票市价10元/股,他与特定投资者约定以5元/股转让给特定投资者,但老股东采用了定价委托方式,将5元/股的交易信息挂到交易大盘中,被其他投资者截走,造成双方损失巨大。

2014年12月12日,华恒生物(831088)股东因对股转系统交易软件不熟,在协议转让过程中,意外将25万股以极其便宜的价格对外转让,被3位投资者“捡漏”,新三板由此催生首例乌龙指。在此之后,做市股红豆杉(430383)、九鼎投资、宁波水表(834980)以及“姜素华”账户等相继也上演了“乌龙指”事件。

2、协议转让并不遵循价格优先的成交原则,并可以指定交易对手,致使股价可操控,价格波动过大,有失公允。比如曾经震惊新三板市场的“中山帮”,便曾利用其控制的四个账户之间的“手拉手”交易制造交易假象,影响其他投资者对股价的判断。

此外,多家公司曾出现0.01元的成交。比如九鼎集团(430719),2015年4月10日曾一度有过股价0.01元的低价位,而同一天的股价最高点,却是152.1元。低价的背后可能是为了避税,根据相关法规,原始股解禁转让需要缴纳20%的税费,低价转让能够避免一定的税费。然而,这种交易方式使协议转让丧失了价值发现的功能,协议转让的价格无法体现企业的价值,协商的价格包含着隐形的股权变更及调整,也不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因而混淆了投资者的判断力。

尽管2017年3月27日,股转公司对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报价限制,规定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价格范围的则申报无效。这看似有效地阻隔了“乌龙指”事件的发生,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进一步弱化了大额交易的需求,降低了股票交易的内在流动性。

总的来看,综合“得与失”,犀牛之星觉得,截至目前,协议转让在新三板的发展中所起到的影响,仍然“功大于过”。而未来的协议转让升级版——“盘后大宗交易及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究竟会为新三板如何“添砖加瓦”,让我们一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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