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核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函中关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诉讼仲裁及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问题。确认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成立时间较早,符合监管规定。发行人此前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担保事项,已被监管警示并完成整改,已按规定披露相关诉讼及担保进展。上述事项不影响本次发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