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龙汽车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为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该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情形,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达30%以上时,选举董事应实施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需分别选举,投票时仅设置‘投票权数’项,不设反对或弃权票。候选人按得票数排序当选,且得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选举结果未达董事会成员半数时,需在两个月内重新召开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