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主要交易出售附属公司之通函)
兹提述至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二零二六年八月五日及二零二六年九月八日有关出售附属公司事项的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买卖协议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取得股东书面批准,以取代召开股东大會。按照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原应于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寄发有关出售事项的通函。由于需要额外时间准备资料,本公司已获联交所豁免严格遵守该条款,惟须于二零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若本公司情况发生变动,联交所可能更改或撤回该项豁免。本公告由董事会成员吴磊代表发出,日期为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