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本次发行已获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7,309.15万元,用于珠海高端数码喷墨印刷设备及配套墨水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具备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