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之杰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苏州格丽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50万元注册资本并募集配套资金。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包括未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符合会计准则、董事高管未受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公司及高管未被立案调查、控股股东无重大违法行为、近三年无严重损害投资者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司符合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