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行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VF客户签署《销售合同》(编号为20260910001)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监管指引第2号》第7.3.1条规定,该合同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构成重大合同。VF客户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具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