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3))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对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1号》相关规定;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