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第四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购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苏州第四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参与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发行已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认购完成后,第四纪投资持股比例将由18.09%增至32.17%,仍为控股股东。本次认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条件,可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