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制定本制度。明确禁止以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或采购款等方式将资金提供给关联方使用。要求公司与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须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应自查资金往来情况,内审部门每半年检查大额资金往来。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年报审计中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确需以非现金资产抵债的,须经评估、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