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新福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有关建议出售一间附属公司之公告(「该公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有关出售事项之通函(「该通函」),须于该公告刊发后十五个营业日内寄发,即于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或之前。由于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该通函所须载列之财务资料,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本公司将就有关豁免申请及该通函之预期寄发日期另行刊发公告。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陈麒淳先生、容剑文先生及杨楚贤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詹动光先生、陈剑雄先生及寇志晖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