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安排)
于2026年7月21日,中国阳光纸业控股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新迈纸业与海发宝诚订立销售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海发宝诚将向新迈纸业购买若干用于涂布白面牛卡纸生产的设备,代价为人民币1.6亿元,并于三年租赁期内以总租赁付款额约人民币1.73076亿元将该等资产回租予新迈纸业。租赁款项分12期支付,每3个月一期。在新迈纸业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后,海发宝诚将以零代价转让租赁资产所有权。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迈纸业有限公司及昌乐盛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该融资租赁安排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交易构成须予披露交易,符合上市规则第14章规定。董事认为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有助于补充本集团营运资金,会计处理上不构成资产出售,实质类似抵押贷款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