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经办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形的说明)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确认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同时,未因涉嫌本次交易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最近36个月内未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