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按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公告)
于2026年6月23日,闽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间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一份借贷合同,银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上限为港币110,000,000元的非承诺性循环贷款(“授信额度”)。银行拥有唯一及绝对的酌情权全部或部分拒绝本公司的任何提款要求,并可随时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未支用的授信额度、解除借贷合同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付。即使借贷合同另有约定,银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不少于10个银行营业日的通知解除合同、取消授信额度,并宣告所有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即时到期应付。在此情况下,本公司须于解除日立即清还所有未偿还的款项。根据借贷合同,本公司承诺确保控股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投资集团”)在合同期内维持对本公司的实际控股(无论直接或间接)。若违反该承诺,将构成违约事件,导致所有未偿还金额即时到期偿还。于公告日期,福建投资集团实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9.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