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公告)
于2026年6月18日,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订立融资函件,就金额高达人民币1,000,000,000元(或等值港币)的定期贷款融资达成协议。该贷款融资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计三十六个月。
根据融资函件规定,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公司股本合计不少于35%的实益拥有权,则构成违约事件。截至公告日期,华润集团持有本公司约59.55%的已发行股本,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如发生并持续存在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贷款融资项下的所有贷款及应计利息即时到期并须偿还,且无需继续提供进一步贷款。届时,所有未清偿款项将立即到期应付。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在其后的中期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