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文件确认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各类民爆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爆破服务,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