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告)
于2026年5月26日,俊英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与一家银行(贷款人)订立融资函件,贷款人同意在融资函件条款及条件规限下,就油塘内地段第46号剩余部分的发展项目提供30亿港元之已承诺银行融资。借款人是该发展项目的开发商,且为越秀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越秀地产为借款人在融资函件项下的责任提供担保。融资函件项下的最后到期日为以下最早发生之日:2031年9月30日;地政总署署长出具相关出让同意或合规证书及相关人士出具证书之日;相关持份者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未结清发展成本之日;或贷款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地政总署署长的财务承诺责任减至零之日。融资函件规定,若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越秀地产控股股东)在借款人已发行具投票权股份中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低于30%,或不再为借款人单一最大实益股东,或失去对借款人的有效管理控制权,则构成违约事件,贷款人可宣布所有债项立即到期应付。截至公告日期,越秀企业实益拥有越秀地产约44%已发行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