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公司作为被告需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46583.33元,以及自2026年1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张云升、张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6017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及两名被告共同负担。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
